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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监理工程师培训优路怎么样

来源:深造了!

2019-10-19 12:08:51|已浏览:205次

一、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一)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概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9 部委联合颁发的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 中包括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施工合同”)。9 部委在 2012 年又颁发了适用于工期在 12 个月之内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以下简称“简明施工合同”)。按照 9 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发改委第 56号令)要求,各行业编制的标准施工合同应不加修改地引用“通用合同条款”,即标准施工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广泛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

  (二)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标准施工合同提供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合同附件格式。

  1. 通用条款

  2. 专用条款

  3. 合同附件格式

  标准施工合同中给出的合同附件格式,是订立合同时采用的规范化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三个文件。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因此标准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应用格式。

  (2)履约保函

  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采用保函的形式,给出的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 1)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没有采用国际招标工程或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工程的担保期限至缺陷责任期满止的规定,即担保人对承包人保修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方式。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向担保人要求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无条件担保有利于当出现承包人严重违约情况,由于解决合同争议而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标准履约担保格式中,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3)预付款担保

  标准施工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主要特点为:

  1)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也是采用无条件担保形式。

  2)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 

      3)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尽管在预付款担保书内填写的数额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数额一致,但与履约担保不同,当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已扣除部分预付款后,担保金额相应递减。

 (三)简明施工合同

  由于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 12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是对标准施工合同简化的文本,通常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因此合同条款较少。


 二、施工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一)合同当事人

  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监理人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监理人的定义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由于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

  按照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监理人的相关规定,监理人的合同管理地位和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 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 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2. 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 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为了使工程施工顺利开展,避免指令冲突及尽量减少合同争议,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尽量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站在各自立场解释合同导致争议。

  (3) “商定或确定”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时,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同时体现了监理人独立工作的性质。

  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通用条款明确规定:

  (1)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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