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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10:43:46|已浏览:375次
一、抵押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抵押权的产生
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权
1.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可以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适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