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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干货:相关合同制度

来源:优路教育

2019-08-21 15:07:44|已浏览:350次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只有一个月时间了,大家是否已经做好应战准备了呢?大家是否调整相应的备考策略了呢?为帮助考生抓住核心考点,今天,优路教育为大家整理了2019一建《工程法规》提分干货:相关合同制度,希望能助各位一臂之力。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2.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需先催告。

买卖合同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金融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2)金融借贷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2.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2.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形式
(1)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2)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务有偿诺成;
(2)标的是运输行为;
(3)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一人,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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